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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经济师考试–人力资源第十五章考点
劳务派遣
(1)劳动合同用工是我国的企业基本用工形式。劳务派遣用工是补充形式,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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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性工作岗位:是指存续时间不超过六个月的岗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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辅助性工作岗位:是指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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替代性工作岗位:是指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因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无法工作的一定期间内,可以由其他劳动者替代工作的岗位。
(2)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10%。用工总量是指用工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人数与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人数之和。
(3)用工单位在2014年3月1日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数量超过其用工总量10%的,应当制定调整用工方案,于2014年3月1日起2年内降至规定比例。但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决定》公布前已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和劳务派遣协议期限届满日期在2年后的,可以依法继续履行至期限届满。
(4)用工单位未在2014年3月1日前将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数量降至不超过其用工总量的10%之前,不得新用被派遣劳动者。
(1)违反规定,未经许可擅自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
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2)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违反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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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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逾期不改正的:以每人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对劳务派遣单位,吊销其劳务派遣业务经营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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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工单位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非全日制用工
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4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24小时的用工形式。
(1)以小时计酬为主;(2)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能超过24小时
(1)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一个以上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但后订立的劳动合同不得影响先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履行;
(2)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
(3)双方当事人不得约定试用期;
(4)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终止用工,用人单位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5)小时计酬标准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最低小时工资标准;
(6)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