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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保险第八章考点
雇主责任保险的概念、雇主责任保险与工伤保险的联系和区别
雇主责任保险通常只承保狭义的雇主责任风险,是以被保险人(雇主)因其工作人员在保险期间从事本职工作或与工作有关的活动时遭受职业伤害或者视同职业伤害而依法应该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作为保险标的的一种责任保险。
雇主责任保险与工伤保险的关系
联系:
- 雇主责任保险与工伤保险都是为雇主的工作人员在从事本职工作相关活动中遭受的人身伤害或者职业病提供保险保障
- 雇主责任保险与工伤保险的主要法律基础相同,两者背后最重要的法律基础都是国家有关工伤损害赔偿的法律制度
- 工伤保险起源于雇主责任保险
- 雇主责任保险与工伤保险之间具有很强的替代挤压效应
- 雇主责任保险与工伤保险之间也具有一定的相互促进作用
区别:
雇主责任保险 |
工伤保险 | |
性质 | 商业保险(获取利润) |
社会保险(社会稳定) |
实施方式 |
自愿投保 | 强制投保 |
参保对象范围 | 无限制 |
由有关法律法规确定 |
赔偿对象 |
雇主 | 受伤工作人员 |
认定方式 | 包括但是不限于工伤认定 |
被当前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 |
雇主责任保险的责任保险范围
▶ 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的工作人员因下列情形导致伤残或者死亡,被保险人依法需要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依据保险合同的约定赔偿。
-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
- 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 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
- 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 在上下班途中,受到交通及意外事故伤害的
-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 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 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
-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 责任免除:
- 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
- 战争、暴动、罢工、恐怖活动
- 核辐射及其他放射性污染
- 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 被保险人承包商的工作人员遭受的伤害
- 被保险人的工作人员犯罪或者违反法律、法规的
- 被保险人的工作人员醉酒导致伤亡的
- 被保险人的工作人员自残或自杀的
-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被保险人的工作人员因投保时已患有的疾病发作或分娩、流产导致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
- 罚款、罚金及惩罚性赔款
- 精神损害赔偿
- 被保险人的间接损失
- 被保险人的工作人员因保险合同列明情形之外原因发生的医疗费用
- 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额
- 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费用和责任
▶ 责任期限:
通常采用事故发生制保单,保险期限为一年期。
雇主责任保险的赔偿限额与保险费
雇主责任保险的赔偿限额通常以雇员的工资收入为依据,由投保人在投保时同保险人协商确定
雇主责任保险的赔偿限额特点在于保险单上仅规定一个数额标准或以若干个月的工资收入为限
雇主责任保险通常采用预收保险费制